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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18 浏览次数:1576

2022年3月18日,《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实施。现将《规范》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当前,以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为特征的“新四化”浪潮正深刻改变着汽车行业的面貌,把握新的发展机遇,积极探索新技术,成为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已经汇聚了江淮、长安、大众(安徽)、蔚来、安凯、奇瑞、科大讯飞、星云互联、安徽域驰、智行者、四维图新、科大国创、北科天绘、安徽仓擎、安徽赛宝、中国电科38所、海康威视、大唐高鸿、华为和百度等一批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传感器件、芯片、车联网企业,这些中坚力量围绕车、路、云、网、图五大关键要素,探索自动驾驶仿真和L4、L5级安全验证技术;开发车路协同应用系统、大数据云控平台等智能汽车服务平台,初步形成了车路行融合的全栈式智能交通产业生态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要求,主动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趋势,规范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在充分借鉴国内先发地区做法,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包河区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出台了《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从技术角度而言,实现基本的自动驾驶功能相对简单,完善自动驾驶功能还需要以大量场景输入作为基础的持续演进和迭代升级。通过面向公众的示范应用不仅可以充分验证车辆的人机交互能力,还可提升公众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认知度和信赖感,为即将到来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奠定基础。


为适应行业新的发展需求,推动实现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引,我市四部门及时制定了《规范》。《规范》先后完成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包河区人民政府四部门的会签,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社会意见征集,目前已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经信局牵头负责《规范》编制工作。2020年8月,市经信局确定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为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第三方测试管理机构,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落地的业务支撑,为《规范》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与市经信局相关人员组成编写组。2021年12月,参考业内相关文件,编成征求意见稿,并采取线上沟通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见。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在市政务网站政务公开栏、市经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选择采纳。2022年3月18日,由市经信局印发。


四、工作目标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不断迭代,已从道路测试阶段进入示范应用、商业化探索阶段。本着坚持需求引领、市场主导、循序建设、车路协同的原则,实现不同等级智能网联汽车在特定场景下的示范应用及商业化探索的目标,合肥市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同时服务行业企业进一步放开道路路权,开展无安全员测试的需求。为不断提升我市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统一自动驾驶功能测试与示范的标准,推动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特编写制定本《规范》。


五、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模拟商业化运营,无人测试和示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及附则等十个章节。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测试区(场)的定义,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扩展到包括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明确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包河区人民政府共同成立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对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工作机制进行了说明。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主要提出了测试主体的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规程、远程监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的要求,以及示范应用主体还需额外具备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运营业务能力等要求。


(四)道路测试申请。要求测试主体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过程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提交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设计运行条件等相关材料。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在异地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五)示范应用申请。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六)拟商业化运营。规定拟商业化运营的申请材料,拟商业化运营活动开展的基础,运营主体应当具备道路运输资质、能力及条件。


(七)无人测试和示范。规定无人测试和示范的申请材料,申请开展无人测试和示范的条件。


(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主要明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测试及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九)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月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要求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十)附则。主要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六、创新举措


为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规范》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完善:


一是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示范应用,允许经过一定时间或里程道路测试、安全可靠的车辆开展载人载物示范应用;并将测试示范道路扩展到包括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支持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长丰县等行政区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授权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汽车、轮式机器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管理措施,有序报备实施。


二是测试车辆范围增加了专用作业车,以满足无人清扫车等使用需求,对测试示范主体则增加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三是增加拟商业化运营准入条件及拟商业化运营主体要求。


四是增加无人测试和示范准入条件及申请开展无人测试和示范的要求。


五是完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推动实现测试项目和标准规范的统一,明确在一个地方通过检测后进行异地测试时,对于通用项目不需重复检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六是取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发放要求,将相关安全性要求调整为企业安全性自我声明,简化办理程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基于已有的工作机制,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分管市领导担任各领域召集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领域加强推进,推动重要事项、重点项目等尽快落实见效。


(二)强化规划引领。细化方案,统筹兼顾,确保落实落地。加快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明确工作时序和目标节点。做好与新基建、智能网联汽车、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规划的衔接。


(三)保障要素投入。创新试点工作投入机制,优先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场景应用及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统筹高质量发展等政策资金,发挥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试点工作投入力度。


(四)争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支持,将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产品、技术、服务纳入政策支持。帮助试点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以叠加政策助推试点工作落实落地。


(五)拓展场景应用。聚焦城市交通治理和公共服务重点领域,拓展5G、自动驾驶、车路协同、人工智能等多场景应用,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与新型城市管理、新型交通、智慧物流、新型公共服务、智慧园区融合设施建设。


(六)强化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安全管理体系,以产品和系统的运行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为重点,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八、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规范》确定的主要内容,支持本地整车及零部件企业积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研发、测试及示范应用等相关工作,构建良好的基础设施、政策措施、应用场景条件,积极推进我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点击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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